p01从阴阳相配说明合化次序
原文
合化之义,以十干阴阳相配而成。河图之数,以一二三四五配六七八十,先天之道也。故始于太阴之水,而终于冲气之土,以气而语其生之序也。盖未有五行之先,必先有阴阳老少,而后冲气,故生以土。终之既有五行,则万物又生于土,而水火木金,亦寄质焉,故以土先之。校勘说明: 本句数列写作“六七八十”,未列“九”。“故生以土。终之既有五行”连上文“终于冲气之土”与下文“以土先之”读,分别说明以土终与以土先的两层次序。
白话解释
原文以十干的阴阳相配解释合化。它援引河图的数理配合,用来说明先天的次序。
从气的生起次序来讲,始于太阴之水,终于冲气之土。因为在五行形成之前,先有阴阳老少,随后才有冲气,所以这一生起次序以土收尾。已有五行之后,万物又从土中生出,水、火、木、金的形质也寄于土,因此,从这一层来讲又把土放在前面。
ChiBuddy 解读
释义参考: 《子平真诠评注》·徐乐吾
这一段有两个次序:以气的生起论,土在末;以已有五行、万物所寄的形质论,土在先。原文借这两层说明为什么下一段的五合从甲己化土开始。它承接首章以阴阳老少与冲气说明五行的语言,但这里进一步把这套说明用于十干配合。
徐乐吾对此提出不同的起源解释。他明确反对把十干之合直接等同河图之合,转而援引《内经》的五运论述来解释,并区分十干各自的本气与五合所化的五运。这是评注对原文解释依据的异议,不能把两种起源说法当作互相证明的同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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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平真诠评注》·徐乐吾 · 四、论十干配合性情评注 / 十干配合,源于《易》天一;段内“以为十干之合即河图之合,其实非也”: 徐注否定将十干之合等同河图之合,另以五运论述解释
p02五合所化与相生次序
原文
是以甲己相合之始,则化为土;土则生金,故乙庚化金次之;金生水,故丙辛化水又次之;水生木,故丁壬化木又次之;木生火,故戊癸化火又次之,而五行遍焉。先之以土,相生之序,自然如此。此十干合化之义也。白话解释
因此,原文从甲己相合、化为土开始。土生金,所以接着是乙庚化金;金生水,所以再是丙辛化水;水生木,所以再是丁壬化木;木生火,所以最后是戊癸化火。五行由此齐备。以土为起点,顺着相生的次序排列,原文认为这就是十干合化的道理。
ChiBuddy 解读
释义参考: 《子平真诠评注》·徐乐吾
这里列出的五组是甲己、乙庚、丙辛、丁壬、戊癸,所化依次为土、金、水、木、火。作者着重说明这一排列如何沿着相生次序展开,本段并没有逐项给出实际合化成立的条件。
徐注把问题分成两步:十干有能合与不能合之别,已经相合后,又有能化与不能化之别,并明确说“本篇专论其合也”。因此,五组相配及所化名称是一层,具体组合能否相合、能否成化又是一层;读到后文的合去、失用,不能一律理解成已经化为另一种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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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平真诠评注》·徐乐吾 · 四、论十干配合性情评注 / 八字入手,先宜注意干支之会合;段内“本篇专论其合也”: 徐注分别讨论能否相合与能否成化,限定本篇着重论合
p03所用的官印财食,可能因合失用
原文
其性情何也?盖既有配合,必有向背。如甲用辛官,透丙作合,而官非其官;甲用癸印,透戊作合,而印非其印;甲用己财,己与别位之甲作合,而财非其财。如年己月甲,年上之财,被月合去,而日主之甲乙无分;年甲月己,月上之财,被年合去,而日主之甲乙不与是也。甲用丙食与辛作合,而非其食,此四喜神因合而无用者也。白话解释
配合的“性情”又是什么意思?原文认为,既然有配合,就会有作用趋向谁、背离谁的分别。例如甲日主用辛正官,丙透出而与辛相合,辛就不再作为甲所用的官;甲用癸印,戊透出与癸相合,癸就不再作为甲所用的印。甲用己财,己与其他位置的甲相合,这财就不再向着日主。
例如年干己、月干甲,年上的财被月干合去,日主甲或乙都无份;年干甲、月干己,月上的财被年干合去,日主甲或乙也不能参与。甲用丙食神,丙与辛相合,丙也就不再作为甲所用的食神。这是原文所举的四类喜神因合而失去作用。
ChiBuddy 解读
释义参考: 《子平真诠评注》·徐乐吾
“官非其官、印非其印”是在讲它们不再承担原先向着日主的作用。原文每个例子都先有“用某神”的前提,所以重点是原先所依靠的官、印、财、食,在新的配合中是否还能为日主所用。“性情”在这里说的是关系中的向背与作用。
徐注补充了相合位置的条件:此处失用的解释,指年月干相合,或年月干与时干相合;若与日主相合,不作同样的判断。对于年己月甲、年甲月己这两组,他又强调先后次序,认为不按妒合、争合来论。
徐注后面还加上地支条件:若相关天干在地支通根,虽合也可能不失其用,喜忌仍在。因此,合去、失用要连位置与根气一起理解,不能只见五合中的两个字,就断定所用之神已经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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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平真诠评注》·徐乐吾 · 四、论十干配合性情评注 / 八字入手,先宜注意干支之会合;段内“若与日相合,不作此论”: 徐注限定失用论述中的相合位置,日主自身相合另论
《子平真诠评注》·徐乐吾 · 四、论十干配合性情评注 / 年己月甲,年干之己: 徐注按先后解释两组年、月合财,不作妒合争合论
《子平真诠评注》·徐乐吾 · 四、论十干配合性情评注 / 喜神因合而失其吉,忌神亦因合而失其凶: 通根时虽合而未必失用,喜忌仍可能存在
p04煞劫伤枭,因合而改变作用
原文
又如甲逢庚为煞,与乙作合,而煞不攻身;甲逢乙为劫财,甲逢丁为伤,与壬作合,而丁不为伤官;甲逢壬为枭,与丁作合,而壬不夺食。此四忌神因合化吉者也。白话解释
再如甲遇庚为七煞,庚与乙相合,原文认为煞便不再攻身;甲遇乙为劫财。甲遇丁为伤官,丁与壬相合,原文认为丁便不再发挥伤官的作用;甲遇壬为枭印,壬与丁相合,原文认为壬便不再夺食。作者把这一类情况概括为四忌神因合而转吉。
ChiBuddy 解读
释义参考: 《子平真诠评注》·徐乐吾
这一段沿着前段的道理,讨论原本被忌的作用如何因相合而改变:庚煞不再攻身、丁伤不再伤官、壬枭不再夺食。这里的“因合化吉”是作用转向吉的一层,不宜只凭“化”字,就认作已经发生五行合化。
原文列出“甲逢乙为劫财”后,直接转入“甲逢丁为伤”,没有接着说明乙与谁相合、劫财作用怎样改变。因此,“四忌神”是作者的概括,而本段对劫财这一项的具体转用关系没有展开。
徐注认为喜神因合失吉与忌神因合失凶,道理相同,但都要看地支配合。他特别指出通根时虽合也可能保留作用,喜忌依然存在。这是对原文所举转吉关系的条件补充,不能扩成所有七煞、劫财、伤官、枭印只要遇合就必然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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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平真诠评注》·徐乐吾 · 四、论十干配合性情评注 / 喜神因合而失其吉,忌神亦因合而失其凶;段内“如地支通根,则虽合而不失其用”: 徐注以地支配合和通根条件限制合后失用、转吉的论述
p05配合的向背与六亲比喻
原文
盖有所合则有所忌,逢吉不为吉,逢凶不为凶。即以六亲言之,如男以财为妻,而被别干合去,财妻岂能亲其夫乎?女以官为夫,而被他干合去,官夫岂能爱其妻乎?此谓配合之性情,因向背而殊也。白话解释
原文概括说,有所相合,就会有所顾忌,原来称吉的可能不再发挥吉的作用,原来称凶的也可能不再发挥凶的作用。
作者又把这种向背用于六亲:男命以财象征妻,若财与其他天干相合,他便反问这位“财妻”还能否亲近其夫;女命以官象征夫,若官与其他天干相合,他也反问这位“官夫”还能否爱其妻。这就是原文所说配合的性情:因作用向着谁、背离谁而有所不同。
ChiBuddy 解读
释义参考: 《子平真诠评注》·徐乐吾
本章的中心是配合改变原先的作用关系。末段的夫妻反问,仍沿用“财为妻、官为夫”的六亲取象,把神是否向着日主解释为亲疏。它说明作者怎样把向背逻辑延伸到六亲;这里没有给出可以独凭一个相合关系,就判定实际夫妻行为的充分条件。
徐注进一步强调,要辨别被合的是原先紧要的所用之神,还是起救护作用的神,以及被合后其他作用怎样变化。他又把这套观察延伸到行运,并说“为喜为忌,全在配合”。连同前面的位置、通根条件来读,重点在原先依靠什么、相合之后还能否发挥该作用,而不是把合本身固定归为吉或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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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平真诠评注》·徐乐吾 · 四、论十干配合性情评注 / 干支配合,关系甚巨;后段“原局十干配合,其关系之重如此”: 徐注区分紧要所用之神与救护之神,并将喜忌配合的观察延伸到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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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2026-10-10 · 编辑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