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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冲会合是什么?

刑冲会合是地支之间的刑、冲、会局与相合关系;《子平真诠》以月令及其他地支的配合讨论它们怎样互相改变作用,徐乐吾补充位置、性质、力量与喜忌条件。

先辨认地支关系

《子平真诠·论刑冲会合解法》列举三刑、六冲、会局与六合:刑如子卯,冲如子午、卯酉,会如申子辰,合如子丑。这些都说地支之间的关系,区别于天干甲己、乙庚等五合。原文用朋友相聚、近邻相亲比喻会合,并对三刑的立说根据存疑;这些比喻并没有给各种关系规定力量或优先次序。

本章的用语还须留意:开篇写“会者,三会也”,却举申子辰,后文又说三合。徐乐吾明确把申子辰这一类称为三合。因此,这里所说的“会”不能与寅卯辰等同方会聚混为一谈。见本章名目及用语区别。

会合怎样解刑冲

原文先举甲生酉月、另逢卯而成卯酉冲,再分别列四种配合:卯与戌合,酉与辰合,卯同亥未会局,或酉同巳丑会局。作者认为,参与相冲的一方转入另一会合关系,原来的冲便得解。这是四种分别举例的情境,不是要求所有地支同时出现。见会合解冲。

丙生子月、另逢卯而成子卯刑,则用卯戌合、子丑合、亥卯未会、申子辰会说明同样的思路。但徐注强调,会合可以解刑冲,刑冲也可以解会合,须看地位与性质;位置相似,还可能因得令、休囚及实际力量而出现能解与不能解之别。故这些例子说明关系怎样变化,不能推出“遇合必解冲”。见会合解刑及徐注条件。

有了会合,为什么仍会刑冲

原文还举“因解反得刑冲”:甲生子月,两个卯并见,作者在该场景下先以二卯不刑一子论;再有戌合其中一卯,剩下的一卯反与子相刑。合去一卯说的是作用转向,并非地支真的少了一个;二卯不刑一子也不能抽出来推广成所有两个相同地支都不刑冲另一支。见因解反得刑的原例。

另有原来可解、后来又不能解的关系:子丑合本可解子午冲,丑若再参与巳酉丑会局,子午冲重新发生;卯戌合本可解子卯刑,戌若再参与寅午戌会局,原刑也再起。原文将会局所需地支并举,说明关系变化,并未提供这两组情境的完整四柱。徐注还谈另一会合或第二刑冲使原冲突再起,重点在多种作用互相牵动,不能据此规定三合永远优先于六合。见会合不能解的情境。

“解”保留的是哪一种作用

本章最后把月令所用之神放在中心。丙生子月,卯刑子;另有酉与卯相冲,原文认为卯便不再刑月令之官。甲生酉月,卯冲酉;另有子与卯相刑,作者认为卯冲月令官星的作用减弱。这里借别位刑冲保留月令之用,并没有说全局从此全无刑冲,原文还保留了其他宫位、六亲取象可能受影响的判断。见以刑冲解刑冲。

原文概括刑冲不是好事,徐乐吾对此明确修正:喜用被冲不是好事,忌神被冲却可能因此成格,不能一例看待。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不能把合固定当吉、冲固定当凶。读本章的解法,须先认清关系涉及哪些地支,再看原来所需的作用是否保留、原来被忌的作用是否改变,连同位置与力量理解结果;不能只凭关系名称排出一套通用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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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2026-10-10 · 编辑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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